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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费追索成功:代理原告赵六追回欠款及利息案

发布者: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4年04月26日 126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基本案情: 原告赵六(化名)与被告李四(化名)、王五(化名)及某省第九建筑公司(以下简称第九建筑公司,化名)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。原告赵六主张,他从被告李四和王五处承包了某住宅项目的部分劳务工作,并已完成施工,但被告方未支付全部劳务费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和王五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,并要求第九建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案件经过: 原告赵六在被告李四和王五分包的住宅项目中提供了劳务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,但存在事实劳务关系。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劳务工作,且该项目已投入使用。原告与被告王五进行了结算,确认了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。然而,被告李四和王五均以第九建筑公司未支付他们工程款为由,拒绝向原告支付欠款。原告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,并要求第九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
案件结果: 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赵六与被告王五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,被告王五应当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。原告要求被告王五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然而,被告李四和第九建筑公司并非劳务合同的相对方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他们不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。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李四存在劳务合同关系,因此,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四支付欠款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同样,原告要求第九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同样不予支持。
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王五支付原告赵六劳务费102,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原告赵六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。如果被告王五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的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,1981年改名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,1996年正式更名为“湖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湖南-长沙
  • 执业单位: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314300004488117330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离婚、债权债务、工程建筑、合同纠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