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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陷阱:协助原告张三追回投资款案

发布者: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4年04月26日 109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基本案情: 张三(化名),一位从事酒水销售的女士,通过同事介绍认识了李四(化名),后者声称有一个名为“某理财项目”的投资机会。张三基于信任,将10万元人民币转入李四账户,委托其代为投资。然而,张三并未收到预期的外汇收益,且发现所谓的投资平台已经无法访问。张三意识到可能受到了欺骗,因此诉至法院,请求返还投资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

案件经过: 张三与李四之间通过口头协议建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。张三将资金转入李四账户后,李四未能提供合法的投资操作证明,且所涉及的投资平台未在中国注册,违反了中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。张三在意识到投资平台崩盘后,要求李四返还投资款,但遭到拒绝。张三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四归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。

案件结果: 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,因此合同无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李四作为重大过错方,应当返还张三的投资款。考虑到张三在投资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其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。最终,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投资款92000元(扣除张三已获得的8000元收益),并驳回了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同时,法院还明确了如果李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强调了投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个人责任,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行事,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。

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的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,1981年改名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,1996年正式更名为“湖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湖南-长沙
  • 执业单位: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314300004488117330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离婚、债权债务、工程建筑、合同纠纷